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等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 |
2.刑法 | ||
3.刑事訴訟法 | ||
4.民事訴訟法 | ||
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
6.強制執行法 | ||
四等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概要 |
◎2.刑法概要 | ||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4.行政法 |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自民國102年起,三等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電腦打字合格的標準,修改為每分鐘60字。 |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法院書記官─律師、司法官的跳板
法院書記官分為三等法院書記官和四等法院書記官,三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60,000元,四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48,000~52,000元,可說是非常優渥。
因此,也常使書記官成為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跳板。以四等書記官來說,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就可以取得報考司法官的資格;而擔任書記官四年後則可以取得報考律師的資格。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考取四等書記官即取得委任三職等之公務員資格,若有心在書記官的職務上求發展,只要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考試並經過訓練合格後,就能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可升至科長或書記官長。又或者可以直接報考三等書記官,取得較高職等。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絕對是一個近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尤其司法特考競爭激烈,先考取書記官,使經濟生活穩定,再來挑戰律師、司法官,追求更高成就。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法院書記官主要分發單位為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及行政執行處。